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若离婚系因对方存有过错行为而引发,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无过错方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若阁下身为原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得以证实前妻确实存在上述任一种情形,则法院极有可能判定阁下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然而,若阁下与前妻均为自愿且和平地达成离婚协议,且未发现任何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则通常情况下并不会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议题。
除非出现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另行约定,否则仅因离婚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的重要条款之一——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态发生之后进行认可的债务;
其次,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时期内,由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而产生的债务。倘若在离婚后前任配偶以其私人身份举债,但该项债务并不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标准,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若离婚后前任配偶所借之款是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即便在离婚之后,这笔债务仍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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