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前买的车作为陪嫁的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明确规定,以购买日为准,在婚前购买的机动车辆应属一方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因此,应严格依照上述法律条款,将其定义为购买者的个人合法资产。
除非存在有效且确凿的证据表明此辆车辆系由夫妇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或者在婚后该车辆曾获得过共同投资,否则在一般的情形下,不应该将其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并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结婚前买的房子归谁
关于婚前购买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
首先,若该房产在婚前已经取得了产权,并且房产证上列明了业主本人的姓名,且其个人贷款已经偿还完毕或者是该房产系全额付款购买,那么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将被视为个人财产,配偶无权对此提出任何要求;
其次,如果在婚前就已经偿还完所有贷款,但是在婚后才能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下来,此时即便房产证上仅有业主本人的姓名,也将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各自的财产,配偶无权提请分割;
第三,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配偶的姓名,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可能源于业主自身未达到购房资格,因此以配偶的名义购买房产,这时就需要按照共同共有原则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两人的名字,那么毫无疑问,该房产即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无需再对各出资比例做进一步考虑,一律平等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基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记载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我们明确得出结论,以购置之日作为基点,在婚姻关系建立前所购得的机动车辆,应当被认定为属于一方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循上述法律条款,将此类机动车辆明确界定为购买者的个人合法资产。除非有充分且确凿的证据证明这辆车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或者在婚后该车辆曾经得到过共同投资,否则在通常情况下,我们不应将其视作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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