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拘留之后的立案能否予以撤销,这取决于多个复杂的因素,无法简单地给出确切答案。
一般而言,只要经得起警方的深入调查和细致审理,发现并无确凿犯罪事实存在,或是犯罪情节轻微到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抑或是存在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立案便有可能被撤销。
然而,若是具备明确的犯罪事实并且证据充分确实,那么立案往往难以轻易撤销。
在漫长的侦查过程中,若警察发现了新出现的证据或情况,可能对案件性质产生重大影响,那么他们有义务再次进行检讨,重新评估是否应该继续维持立案。
总的来讲,刑事拘留与立案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需要我们从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等多角度全方位去考虑,最后由公安部门或相关司法机构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做出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拘留了怎么聘请律师
当涉案人员遭受刑事拘留后,得以透过亲属的协助推荐,选择聘用律师以获取现行法律规定下的援助。若决定委任律师作为代表,则需出具授权委托书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倘若由于资金拮据无法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当事人仍可行使向法律援助部门申请的权利,由该组织指派相应的执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服务。在此时间,辩护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代理其申诉、控诉等相关事宜;申请变更强制性措施;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及案件相关信息,并就此提出专业性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是否可以撤销已经确立的立案程序,需要根据多方面的因素予以权衡判断。例如,如果没有发现任何犯罪事实或者仅仅是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者存在着不应承受刑事追责责任的特定情况时,那么原先确立的立案程序就有可能得到取消。然而,如果经过深入调查之后确认确实存在犯罪事实,并且具备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这些罪行,那就意味着原来确立的立案程序将变得更加稳固和难以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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