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后补的借条哪种情况下无效
1.如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抑或是背离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此时所展开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
2.倘若补签的借款合同系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此类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
比如来说,若补签的借款合同实则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事后伪造,或者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债务追偿期限而签署,并且并无实际发生的借贷关系,那么这类借款合同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后补的借条有效吗
涉及后补借条的有效性问题,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点因素:
其次,补充行为必须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
再次,补充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规范。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后补借条即具备了合规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在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涉及到违反法律所设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与公序良俗相背离之处,抑或是存在着故意串通以图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之行为,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这份合同是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的。比如,若某种情况下为规避债务或逃避法定追偿期限而故意伪造的合同以及缺乏真实借贷关系基础的合同,通常都会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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