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申请的条件主要如下: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的价格或标准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
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廉租屋的规定要求为:申请人需确保其家庭成员间存在合法的供养、支持或抚养关系,并保证他们共居同处;
同时,由当地政府机关及房管部门进行核实后确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其他都市均无房产信息,符合此条件者可递交申请材料,并成功入住公租房。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申请资格的基本要求如下所示: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拥有本市城镇户籍,且需在该地区内从事全职工作或者长期居住生活; 2.家庭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家庭资产净值必须符合政府官方发布的相关标准;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目前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现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