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成员可由法人担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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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应当由哪些人组成清算组织,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一般来说清算组成员是自然人,不是法人。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成员可由法人担任吗

一、清算组成员可由法人担任吗

应当由哪些人组成清算组织,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

有关机关是指企业的主管机关、审计机关等;

有关人员是指会计师等。

一般来说清算组成员是自然人,不是法人。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清算组成员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有哪些

清算组成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素主要包括了那些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破产或者清算阶段,根据法律规定被委任、聘雇抑或是单位委托来负责清理债务债权、处理资产事宜的职员群体。他们凭借其职责协调的优势,不正当占用公司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话,便有可能触犯到职务侵占罪这一重大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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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由什么成立有什么组成人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清算组由什么成立有什么组成人员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认可。因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须对人民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另外,法律还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工作。但我们认为:对这些被聘用的参与具体破产清算事务的工作人员不属于也不应当属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的概念。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组成具有如下特殊性:
1、临时性,即为完成破产清算目的而临时招集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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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利益关联性,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管理人员或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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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特殊情况下为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之目的而依法成立的机构,其本身无财产,其法律人格应附属于破产企业本身。
2、从破产企业所涉及的外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代表破产企业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表意机关或代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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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组长由谁担任?
这个是需要分情况的,如果这个公司是有限公司,并且法人代表也是公司的股东,那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就可以担任清算组的组长。但是这个公司如果只是有限的责任公司,并且法人代表不是公司的股东,那么法人代表就不能担任清算组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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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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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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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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