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第二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第三,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方能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此时,工伤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农民工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医疗费:针对工伤治疗,其所需的款项需严格遵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受工伤而住院治疗的员工,其所在单位将依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对其提供住院伙食补助。
(三)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若经过医疗机构开具证明,并经过工伤管理部门批准,工伤职工如需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产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可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单位在职员工因公出差的标准予以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患者在签订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性治疗的花费,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第三项规定,便可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持与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劳动者如果因为日常生活或职业需求而需要安装假肢、矫正器、假眼、假牙或是配备轮椅等辅助器具,只需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认证,便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援助。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倘若职工作业过程中不幸受到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康复治疗,在此期间,其原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都不应有所改变,应由所在单位依照月额方式计算并支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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