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查封房产程序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会对房产查封。
手续如下:
(1)法院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下列的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核发过房地产证的,应上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的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法院查封房经法院批准可以租吗
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得进行租赁交易。
同时,对于已经查封或扣押的财产,若不适宜由法院直接保管,法院有权指定被执行人负责管理;若同样也不适宜由被执行人管理,则可委托给第三方或申请人予以保存。在处理由法院指派被执行人保存的财产时,如若继续对该财产的价值产生的影响不大,法律是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的;
然而,若由法院保管或通过委托第三方或申请人管理的情况下,保养人员将无权擅自使用这些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1)本院将依据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发送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相关法律文件;(2)在此过程中,本院的案件承办人需向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展示其工作证件,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步骤办理查封手续;(3)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在收到本院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将会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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