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退伙方式有哪些
在合伙企业中,总有合伙人想要退伙的情况,合伙人退伙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协议退伙。
2、通知退伙。
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进行通知退伙。
3、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4、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二、合伙人退伙分割财产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选择退出该共同体之后,仍然有义务对其合作期间所产生的负债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且这种责任为无限制、多方向的连带责任。严谨地说,依照法定程序,当合伙企业中的某位合伙人决定退出时,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仔细盘点和结算,在妥善完成上述工作并经过精确计算后,就可以按比例将应得的份额如数返还给各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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