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怀孕第1至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至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法孕妇28周规定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孕妇权益的相应保护措施,即怀孕期间及哺乳未满一岁婴儿的阶段内,禁止参与达到国家标准的第三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孕期、哺乳期明确禁止进行的工种;对于已孕晚期和正在为未满一岁婴儿哺乳的女性员工,应当避免安排加班和上晚班,保障她们的休息权;同时,在新生命诞生之后,孕妇将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权力以休养生息并照顾新生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国家现行法规政策,女性职员在怀孕期间享有进行孕期检查的相关假期权益。在此期间,准妈妈们需遵守相关规定并按时前往医院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此种情况应视为符合正常出勤标准。具体的法律条款如下所示:自怀孕之始的第一个月至第六个月,每位孕妇均可享有每月一天的假期,以供进行妊娠确认及相关的健康教育与培训活动;而自怀孕第六个月至第七个月,每位孕妇则可享有每月一天的额外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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