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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几天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六项中的至少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是当天提出第二天就可以解除,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当场提出当场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
若劳动者因受逼迫而辞去当前工作,可转请用人单位继续签署并执行原劳动合同。如遇原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劳动者无意愿继续履行之情况,劳动关系可依法强制终止,并请求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数额,赔偿相应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