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房贷违约金的计算,各个银行有不同的规定。
通常规定如下:
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收取提前还款额的百分之三。
贷款一年到两年提前还款,收取提前还款额的百分之二。
贷款两年到三年提前还款,收取提前还款额的百分之一。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二、提前还房贷有没有违约金
在进行房屋贷款的提前归还时,多数情况下并不涉及违约罚金的收取。然而,对于提前履行债务可能引发债权人额外成本方面所需承担的责任,则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明确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条款,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尚未到期的债务,除非此类提前履行不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任何不利影响。而债务人由于提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债权人额外成本增加,则应由债务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负担。同时,根据该法典的第五百零九条明文规定,所有的当事人均应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作出全面且严格地履行。
在此期间,他们需以诚意为本,尊重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特殊目的以及长期以来的交易习惯,履行相关的通知、互助合作、保守机密等各个方面的义务。此外,当参与履约的各方进行合同时,必须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等不良行为的产生。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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