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1、夫妻双方的认可陈述;
2、夫妻双方与父母签署的买房声明;
3、房屋买卖认购合同;
4、房屋销售人员的证人证言;
5、录音录像;
6、首付款银行转账记录;
7、税收缴纳银行转账记录;
8、贷款还款银行转账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后父母买房赠予女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父母购买房产后赠送女儿事宜,该房屋是否视为其夫妇二人共同拥有的问题,需要我们考虑到多个层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倘若父母公开明确地声明该房屋为女儿独有时,便无需过多担忧,只需提供相关证人的见证即可,例如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手续等。从而确保这所住宅最终被认定为女儿独自所有的财产,与丈夫无任何关联性。
然而,当父母未能清晰表明此套房产的实际受赠对象,或是在赠与过程中缺乏足够确凿的证据以证实其为专门赠予女儿的礼物时,那么该房产在法律层面上可能将被视作夫妇双方的共有资产予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下是)证明材料之一:1.夫妻双方对该事实的明确承认和陈述;2.夫妻双方与各自父母共同签署的关于购买房产的声明文件;3.房屋买卖的正式认购合同;4.来自房屋销售人员的可靠证人证言;5.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6.首次支付房款的银行转账记录;7.缴纳税费的银行转账记录;8.偿还贷款的银行转账记录;9.夫妻双方对于父母为其购房提供资金支持的明确声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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