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被车撞了理赔技巧
向法院起诉,将驾驶员、车主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作为被告。
一般情况下,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大小赔偿。
由于车辆一方全责,所以,受害人的损失,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应当全部由驾驶员或者车主赔偿。
如果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险,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人被车撞了不严重理赔技巧有哪些
对于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责任人须承担向受害者赔付其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及由于延误工作而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补充费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若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理,您有权同时追究该驾驶员、车主以及为其车辆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之责任。一般而言,赔偿程序将依照以下顺序展开:首先由承担主要责任的保险公司负责在其法定的强制性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的最高额度内支付相应赔偿金;其次,若仍有未获赔付的损失,则由该保险公司在其所承保的商业性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险”)的最高额度内继续进行赔偿;最后,对于上述两种保险赔偿后仍然存在的剩余部分,则应根据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所负责任的大小,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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