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地上死人怎么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地上死人谁来赔偿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凡因执行公务而生故者,其亲属应从工伤责任保险基金中申领丧葬补偿金、被抚养家属抚恤金以及永久性工亡补偿金等三项权益。具体而言:
1.丧葬补偿金,为负担丧葬事宜所需之必要支出,金额相当于所在统筹地区最近一个年度全体职工月平均薪酬额的六个月(参考基准);
2.被抚养家属抚恤金,是工亡职工生前所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因失去劳动能力而无法予以赡养的亲属之福利待遇。此项数额为工亡职工本人月度薪酬的百分比计发,发放对象为妻子每月40%,其余直系亲属每人每月30%,单身老年人或婴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加收10%。
然而,依法核定后的各类被抚养家属抚恤金总额不可大于工亡当事人的原始薪酬;
3.永久性工亡补偿金,旨在对永久丧失生命者的亲属给予改善生活条件及精神慰藉。该项金额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法定标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各项费用若因公伤事故产生,亦应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责任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三)受害人赴统筹地区外接受治疗时的交通和住宿费用;(四)安装及置备伤残辅助器械所需费用;(五)受害人口不能自理,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依赖他人照顾之情形下的生活护理费用;(六)一次性伤残补充补助金和被认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七)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享有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殉职的,其所属亲属有权领取的丧葬补偿金、被抚养家属抚恤金及永久性工亡补偿金;以及(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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