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区别
首先需要明确几点概念上的区别,合伙制主要体现在多个个体通过合资经营业务,各个合伙人可分享该商业机构所产生的利润,同时对可能出现的损失负有互相连带且无止境的责任的组织架构;而股份制则更多地涉及到了通过融资或是购买股票的形式形成的联合性企业财产组织结构,股民根据自身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用之于管理和分配效益的权力。
其次,在责任承担方面,合伙制中的每个成员均需全责承担业务中出现的所有对外负债;
然而,在股份制的范围内,通常指代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企业形式。对于这些公司来说,股东仅需按照其出资额为限,为公司债务负起有限责任即可。
最后,关于利润的分配方式,在合伙制企业里,各合伙人根据事先协商制定的契约来分配利润,这个简易合约在建立企业之前就已经成型了,可以采取平均分配利润,亦或者不对利润进行平均分配。实际上,企业的组织架构也是略有差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参与者按照法律法规自行订立的合伙协议组建,大家共同注资、合作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还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单位。这份关键的合伙协议既是参与者享受权益的法律依据又是他们应尽义务的标准,关于合伙人的筹款方式、出资额及期限,以及利润分配和损失负担的具体方式,甚至是企业事务的执行、解散和清盘等决策,都应该严格按照合法制订的合伙协议来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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