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量刑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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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定刑7年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量刑标准

一、交通事故人死逃逸量刑标准

法定刑7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交通事故致残认定赔付律师费用

在中国律师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若涉及到为他方提供民事法律援助的事务,相关的服务费用将依照以下标准进行确定:在不牵涉重大财产纠纷的简易案件中,我们会根据情况在固定的2000元至10000元区间内,与当事人协商并确定最终的付费金额;反之,当针对每份具体的法律文件或资料时,我们会在600元至2000元的范围内,与客户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定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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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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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条件有哪些,怎样判定逃逸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条件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 笔者认为准确把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要件,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逃逸与死亡结果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因肇事行为已经死亡,或者,虽没有死亡,但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救助也得死亡,则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逃逸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即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必须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的规则;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应是逃逸行为在先,死亡结果在后。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因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因认识错误而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但被害人确因行为人逃逸,抢救失时而死亡的,不影响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 刑法理论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意见不 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是明知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会致受伤者死亡,即在主观上必须是间接故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 第三种观点认为,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只限定在“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范围的观点并不符合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不应作简单的理解,应当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说,“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都可能存在。 笔者认为 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其实质内容是交通肇事逃逸和遗弃致人死亡二项内容的结合。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不履行抢救义务,遗弃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法律规定名为“逃逸致死”,实为“遗弃致死”。 从行为实质看,单纯的逃逸行为,显然不能作为故意行为看待。而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在事故面前,恐惧、胆怯、惊慌失措是很常见的,为逃避责任弃受害人不顾,径行逃跑,发生受害人死亡结果;不管行为人凭经验认为被害人不至于死,或者不管被害人是死是活都要逃跑;或者希望被害人死去,这样交通事故案件就不会被人发现;都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归则于行为人肇事行为和肇事后遗弃被害人,导致抢救义务缺失的原因。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中故意和过失的心态都存在。 《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并未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限于间接故意或过失。
同事小唐因突发疾病导致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事故认定书定为他的全责,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书有哪些具体规定?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
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
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
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
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
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
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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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量刑多少年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在发生之后,建议事故的涉案人员暂时不要选择逃逸,因为自己可能并非该事故的责任主体。并且即使是在最后经过检察院的处理,确定其应该承担责任,也会被其逃逸之后受到的处罚要轻。下面就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量刑多少年的相关内容做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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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最近已经醉驾了,现在发生交通事故了,问一下大家关于醉驾逃逸致人死亡量刑标准主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定罪方面,你朋友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量刑方面:
  
首先,他酒后驾车属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酒后驾车应当从重处罚。
  
其次,他肇事后有逃逸行为,本来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被害人在医院几天救治无效死亡,也可能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件是:
(1)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当场死亡,也不能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
(2)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3)逃逸行为延误救治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对于逃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至少有过失。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如果主观上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按逃逸致人死亡来定罪量刑。)
  你朋友主观上有过失,而且具有逃逸行为,如果医院认为你朋友的逃逸行为使被害人延误救治而死亡,那么就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你朋友因为害怕打电话给他的朋友,他朋友报了警,可能构成自首。自首的构成要件为:
1、主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
一,别人在他犯罪后归案前,替他报的警。
  第
二,投案的对象是公安机关。
  第
三,投案方式为亲友主动报案,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第
四,他打电话给朋友,说明自己有一定的投案意愿。
  因此,属于主动投案。
  至于是否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面没有提到。如果也符合,则构成自首,在量刑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肇事者具有悔意是初犯或者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一定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替肇事者求情),法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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