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合同无效与撤销的区别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
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
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尽管因自身不符法定生效要件而被判定为无效的合同应立即失效,但在此类合同的具体表述之中,关于潜在纠纷解决方式的条款则被视为具有无可置疑的有效性。缔结无效合同的行为所涉意图可能存在瑕疵或欺诈性;亦或是通过恶意串谋达成协议,从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的权益;
另外,其也可能违反了基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规范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它们的形成原因大相径庭。“可变更”和“可撤销”两种类型的合同,其产生的主要源头在于诸多因素,例如当事人对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他人趁危人之危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但这些行为并未对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性的伤害。然而,当合同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便会导致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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