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无效;
2、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主体违法。
保证人资格不合法;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5、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法律禁止的;
6、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三百八十八条明确界定,担保合同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之从属关系,表明担保合同之效力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为依托。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亦随之失效,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若担保合同无效,依该法条所述,借款合同(即主债权债务合同)之效力不受担保合同无效之影响。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无效,否则借款合同仍应保持其有效性。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其自身的条款与条件,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非存在其他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因素,例如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等,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借款合同通常仍将维持其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几点情形详细阐述如下:首先,倘若国家机关或者是以公益为宗旨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供担保,那么此种担保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其次,如果董事或经理以公司的资产作为其所在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的担保,那么这种担保合同也会被视为无效;最后,若以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那么此类担保合同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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