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款的追缴清退原则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款项清退的原则是确定受害人、受骗的数额,然后依据追缴的款项,对受害人进行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非法集资款是洗钱罪吗
虽然非法集资本身与洗钱罪存在本质区别,然而,非法集资所获取的资金往往可能触及到洗钱活动。所谓洗钱罪,便是指行为人在明知相关财产为违法犯罪所得以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仍然采取各类手法进行掩盖、隐瞒其原始来源及真实性质的犯罪行为。若非法集资过程中涉及资金的转移或者伪装,以达到掩盖其非法性质之目的,便有可能构成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之明文,对于非法集资所涉款项的清偿原则乃为准确证实受害人及其被骗金额,凭借追缴而来的相应款项,向受害人实行退还赔偿。对于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所有财产利益,必须加以追查并扣押,或要求其全数退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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