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涉及到依照人口数量分配的拆迁房屋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具体情况还要视乎这些房屋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不动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分割方式。以下我们将分别论述三种情况:
一、拆迁房屋属于私署住宅(即私人拥有的住宅):
首先,如果被拆迁的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毫无疑问,拆迁补偿款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两人可以协商分配;若无法达成一致,可交由法院酌情裁决,通常会考虑维护子女权益以及保护女性的原则。
其次,如果私有种的房屋在结婚前就已经成为某一方的财产,然后在婚姻存续期内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或者是用于购买新房产的部分资金,从原则上讲,这部分资金依然归属原房屋产权人所有。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补偿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费用,或者是针对家庭成员参与拆迁活动的奖金等项目,亦或是在评估房屋价值时考虑到了家庭成员的存在而给予的补偿,因此在此类情况下,从拆迁补偿中获得的款项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妻子也应该享有相应的份额。
二、拆迁房屋属于公租房:
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地区的拆迁补偿是以被拆住房的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并不考虑住户的具体情况。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租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
此外,如果公租房的承租权在婚后获得,那么补偿款便属于夫妻双方所有,需要双方自行协商及划分。
三、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已故:
当这类房屋的所有权人身故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讨论:
首先,若继承人是在婚前取得房屋的继承权,那么在屋主去世后,房屋拆迁之际,继承人的配偶没有权利分享这份拆迁款。
然而,如果继承人在婚内取得了他们所继承的房产,那么在屋主去世后,房屋拆迁之时,继承人的配偶有权分享这份拆迁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按人头分的拆迁房离婚后怎么算
关于该事件,可采取以下几个步骤来处理:
1、涉及到拆迁家庭纠纷的各方应该依据平等与互惠的原则,在家庭成员之间寻求内部和解;
若无法达成和解共识,则可请求第三方介入以协助解决;
2、如前述方法未能奏效,可依据拆迁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或其他书面约定,将争议提交给特设机构进行仲裁;
然而,如果经过仲裁,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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