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请求,对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补偿的额度须比照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所支付的价格或者享受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的三倍;若补偿金额未达到人民币500元,则应补足至500元整。如商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寻求援助,亦可选择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乃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公正裁决,促使商家履行法定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应该如何处罚
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采取短秤少量、欺骗消费者等不正当行为的,应依照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相应地加大对消费者遭受损害的赔偿力度;
具体赔偿数额应参照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所支付的对价的三倍进行计算;
若消费者因上述不当行为而实际损失不足500元的,则经营者需赔偿消费者5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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