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户口能审请几个宅基地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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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即每户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若有合法依据,可确权所有房屋;若无合法理由,则只能确权一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不会得到确权登记和证件认可。非法建筑虽不一定被拆除,但无法享有保护权益,拆除时政府会给予适当补偿。
一个户口能审请几个宅基地

一、一个户口能审请几个宅基地

在我国农村,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每户仅可申领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居住,即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就一户拥有多套宅基地的情况而言,倘若存在有效法律依据,则可对所有房屋均予以确权,然而若无正当合法理由,仅能对其中一处进行确权。在此需要指出,对于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国家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此类行为自然不会得到确权登记和颁发证件的认可。尽管非法建筑的房屋未必会遭到强制拆除,但却无法享有应有的保护权益,即便拆除,政府通常也会给予村民适当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

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

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

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一个户口能享受两地拆迁

一位居民,其户籍在两个地区的房产之中都享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可以同时享受到这两个地方所进行的拆迁赔偿的。

然而,每种地区的状况都不尽相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赔偿方案进行评估与制定。

总体来说,拆迁赔偿一般需依据以下因素全面考虑并衡量:

户籍情况、房地产总面积以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等。

除此之外,还应包括房屋地基补偿费用、房屋本身的重置补偿费用及室内装修材料补偿费用、拆除部分的安顿补贴和搬迁经费、经济贫困人群的救助金和额外奖励措施、屋内各类电气设备拆装费用以及非住宅用房的营业损失补偿费用等方面。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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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要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要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第二次全国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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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宅基地两个户口本拆迁怎么补偿
当一块宅基地上登记有两个户主时,面临拆迁,应由征地部门召集双方家庭成员共同商议,确保双方利益得到充分考虑。赔偿通常涉及土地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等。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需遵循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充分沟通和合理协商,确保双方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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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要翻建自家的宅基地,但是不知道要不要审批,所以请问一下有关于宅基地翻建审批程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要办理建设许可相关手续。
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土地权利,其土地使用权人具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仅限于农民集体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而且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也有严格的限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和条件使用。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翻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要符合城乡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其程序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按具体要求实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
  二是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翻建不得超出合法拥用使用权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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