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离职后还可以告公司拖欠工资吗
在员工正式完成离职手续之后,用人单位必须向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并且,劳动者所拖欠的工资、抵押金以及经济补偿等必须于劳动关系终结之时予以结清。即便是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支付的,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用人单位随意对劳动者工资进行扣减或者延迟发放。因此,若遇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选择至所在地劳动局依法申请维权或者检举揭发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二、自愿离职后能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在合法正当地办理辞职手续之后,只要未超出法律所规定的仲裁或诉讼时效,劳动者便有权依法发起劳动争议的诉讼维权行动。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明确规定:
恳请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最长期限三年;
在法律另有特殊规定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执行。
具体地说,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开始于作为权利人的劳动者了解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且负有责任的义务人为侵权行为之时。
倘若存在法定特别情形,则须按相应法规进行计算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