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房产被拍卖共有人可以要求补偿么
如共有房产面临司法拍卖之困境,而共有产权方对此持有异议,其有权向相关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在此过程中,申请者需极力争取得到占份额超过总和三分之二的共有人支持与赞同。若必须采取一种解决方案时,可选择将房产归于其中某位共有人独自所有,抑或是给予他人现金等形式的货币补偿,亦或者在进行房屋拍卖时,全体共有人按照各自所持有的份额参与分配所得价款。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共有房产被其中一人卖掉了,怎么处理
在未获得全部共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与他人所签署的房地产业买卖协议,该项出售房产的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其余所有共有权人可施加压力于第三方请求返还已购得的房产,或是向实施交易者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
处置共有产权的不动产或流动物品,以及对此类财产进行严重的维护修复、更改属性或用途等行为,均需获得占有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产权人均同意,但若各个共有人之间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任何人在没有真正归属权的情况下将不动产或流动物品转让给接受方,其原本的所有权人都有权采取行动将相关物件赎回。
因此,在未获得共有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与他人所签约的房地产业买卖协议,出售房产的行为应被视为无效,而且购买者也必须向原所有者归还被出售的房产。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