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被解雇之际,若其已在该岗位上尽心尽力服务长达一年半之久,便有权获取相当于两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是由于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而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则其所应获赔金额将在此基础上翻番。反之,倘若劳动者因违背公司相关规定而遭受解雇,那么他们将无权得到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二、入职一年半后才签合同是否合法
当您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了一年又半年的时间之后,却仍未签署劳动合同,这无疑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雇佣关系之际,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对于那些已经成立了劳务关系却未能与此同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来说,应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着力于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自雇佣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将被视为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资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