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犯罪的数额是多少
关于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产价值达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30000元至100000元以及300000元至500000元以上者,应分别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财产犯罪的预备是什么
关于财产犯罪的准备工作如下:
首先,对于财产类犯罪所涉及的法益有着明确的界定:
第一,所有权:
例如,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的情况;
其次,其他相关权益:
再次,是可以与之前提到的本权进行合理的抗衡,同时也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来恢复原状的占有状况(即非法占用的状况)。
然而,若此类占有所正面对抗本权之人或所有者的基础既不存在,那么相对于本权行使回来的自主行为来说,就不能被视作是财产犯罪的法益了。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财物中所包含的价值类型,主要分为两大类:
“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
其中,财物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常见的违禁品(如毒品、假币、枪支、侵权、淫秽物品等等),而且还包括具有特殊意义的丧葬祭祀物品(这些都将被视为推定为逝世者亲属正在享有)。
此外,财物的概念并不仅限于实物形态,同样涵盖了无形之物(例如,盗用水、电的行为),动产与不动产(如擅自盗取他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等),甚至还包括能够即时兑现的法定权利证明文件。
值得我们特别留意的是,在盗窃一张借款欠条后交由借款人手中以阻止还款,实际上构成了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行为,这一点需要我们务必牢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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