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仅有一年便宣布终结之际,关于彩礼方面的分配问题,可能采取的解决方案为男女双方各占50%。若支付彩礼的一方,并未因收取彩礼而使自身生活陷入困境,那么女方通常无需对彩礼进行返还。
当涉及到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传统习俗所支付的彩礼时,如经查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虽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并未共同生活;
(3)在婚前给予彩礼且导致给予方生活出现困难。对于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其适用前提必须是双方已经离婚。
所谓“婚前给予彩礼且导致给予方生活出现困难”的情况,特指在婚前举债支付彩礼、婚后缺乏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情况,或者是在婚前使用家庭财产支付彩礼、婚后无稳定经济来源、只能依赖个人力量勉强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状况。在确定是否构成“生活困难”时,需要结合给予彩礼的金额、给予方的生活来源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结婚一年内离婚财产怎么分
对于新婚夫妇在婚姻持续不到一年而决定离婚的情形,财产分配将遵循以下规范化原则:
首先,遵循普遍适用的公平分配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有时,双方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其次,我们始终坚守优先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再次,在分配过程中不忘关怀无过失一方的原则,因为无过失方理所当然地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的补偿或损害赔偿。
此外,离婚时还需遵守清理夫妻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平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愿是为首要原则之一,若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能就财产如何分割达成共识,则可根据其自身的协商结果进行划分。
最后一项,当以上所有方法的协商未能达到满意效果时,应启动法律途径,交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来做出最终裁决。
同时,也需要对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向其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拥有的权益等,给予应有的法律保障和维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仅仅维持了短短一年后宣告终结之际,关于彩礼分配问题,解决办法或许可以尝试采纳双方平分秋色的方式,各自占据总价值的五成。理论上讲,如果支付彩礼的一方并未因此面临财务窘境,那么女方就不需要全额归还。然而,当涉及到要求返还传统彩礼这一议题时,法院所认可的情形主要包括:未能进行结婚注册登记;虽然已经完成了注册手续,但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过;以及在婚前支付彩礼,结果导致婚姻缔结之后的生活变得困顿不堪。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最后两种情况,前提条件必须是已经正式离婚。而所谓的“生活困顿”,特指在婚前为了支付彩礼而背负债务,婚后却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或者在婚前使用家庭财产支付彩礼,婚后也无法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并且生活状况堪忧。在判断是否属于生活困顿时,需要综合考虑彩礼的具体金额、生活来源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