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即是指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售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款项。此种售价因地区、使用用途及使用期限等多项因素而有所差异。在存在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下,则以该成交价格的百分之四十作为收取依据;若成交价格过低,则参照整个地块价格的百分之四十进行计算。若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需重新办理出让手续,同样依照基准地价的百分之四十进行收费。如对上述价格存有异议,可寻求专业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的百分之四十进行计算。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此类费用的收取遵循一定的法规与准则,但政府仍将竭力保证这些规定与准则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安置房土地出让金
在涉及安置房屋所拥有的土地性质为划拨或集体所有之时,若是通过划拨方式获得了土地使用权,那么在对房屋进行转让之际,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权批准此类行为的政府机构提交申请进行审核。
经批准后,同意进行转让的,则需要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并且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
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