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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拒赔是否退还已交保费
当保险公司拒绝为某项损失进行理赔处理之时,被保险人享有向其申请退还保费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责任积极履行对被保险人提供真实且完整的保险信息的义务。若保险公司未能尽到此项法律义务,那么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被保险人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所有保险费用。除此之外,在保险合同尚未到期之际,若保险公司无合理原因而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同样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当期应支付的所有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被保险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返还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并扣除已经发生的保险费用和合理的管理费用。
二、保险拒赔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通常情况下是无法满足要求的。
保险投保人所承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由保险人专门进行询问的事项及其内容之范畴。
若双方对于这一询问的范围与内容产生分歧,则应由保险人方负责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如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能遵守关于投保单询问表格中列举的概括性条款的真实全面告知义务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除非该概括性条款本身具有详细明确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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