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破产债权人如何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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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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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欠债公司破产,追索欠款的首要步骤是深入理解其法律结构。若原债务人系无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且公司所有者无力以其他财产偿还债务,则新成立的公司将承担偿还责任。这要求债权人详细了解债务公司的法律形式及其所有者的财务状况,以确保追索行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公司欠债破产债权人如何维权

一、公司欠债破产债权人如何维权

然而若原债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且新公司亦注册登记为类似结构,在此情况之下,债权人通常无法直接向债务人倒闭后所设立的新公司进行催收

然而,在以下三种特殊情形下,债权人仍然具备向债务责任人的新公司追索原债务的权利:

1、倘若新公司与原债务公司由同一位负责人掌控,债权人可通过对原债务人公司提起诉讼,从而获得传唤公司负责人的权力,进而通过法庭质询以查明原债务公司的资产是否已被转移至新公司名下;

2、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新公司实际上仅为原债务公司的更名企业,便可借助律师的协助,向该公司负责人展示相关证据,促使原债务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若债务人未能积极配合,债权人可依法采取行动,但须注意,此类证据必须为书面形式及具有法律效力

3、若原债务公司负责人或股东曾出具过书面还款保证,或者新公司也曾出具过书面还款承诺,那么债权人即可依据此等保证或承诺向债务公司负责人、股东或新公司追讨债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公司欠债破产,谁来负责

在公司因负债而宣告破产的情况下,通常需要公司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来偿还所负之债;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东仅需按照各自认缴出资额度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

然而,若公司资产无法满足偿债需求,那么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则需根据其认购的股份比例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当面临债务公司破产追讨欠款的困境时,首要之举便是对该公司的法律架构进行深度剖析。如果原始债务人属于无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制企业,并且公司所有者无法通过其他资产来清偿所负债务的话,那么新设立的公司便需要承担起偿还债务的责任。为了确保追讨行动的有效性以及合法性,债权人必须对债务公司的法律形态以及所有者的财务状况有一个全面而细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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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破产债权人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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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拖欠工资怎么维权
公司破产,职工工资处于应当清偿中的第一顺位。因此,员工不必担心被拖欠的工资要不回来。即使他们不提这个要求,也会依法按这个程序办理。员工可以要求管理人发放欠薪,管理人也会依法按照破产债务清偿顺序优先安排资金解决员工欠薪问题。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看看公司破产拖欠工资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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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破产重整债权人需要做些哪些维护债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债权人需要做些什么维护债权
一、及时申请公司债务人破产
根据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公司之所以破产往往是经营不善,因此公司作为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法及时申请破产,防止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这就要求公司应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二、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有担保的债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得到清偿。因此,区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意义在于,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则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主张取回权,主张担保权,而得到实现。
三、须积极向人民申报债权。
债权人必须明确自己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向申报。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后,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有关公告和通知。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在此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因此,补充申报对债权人极为不利。因此,债权人应该及时向申报债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关权利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通过自治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或者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积极性行使行使以下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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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债权人需要做些什么维护债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重整债权人需要做些什么维护债权
一、及时申请公司债务人破产
根据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公司之所以破产往往是经营不善,因此公司作为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法及时申请破产,防止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这就要求公司应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二、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有担保的债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得到清偿。因此,区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意义在于,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则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主张取回权,主张担保权,而得到实现。
三、须积极向人民申报债权。
债权人必须明确自己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向申报。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后,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有关公告和通知。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在此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因此,补充申报对债权人极为不利。因此,债权人应该及时向申报债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关权利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通过自治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或者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积极性行使行使以下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房地产公司破产后债权人的权利能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地产公司破产后债权人的权利能怎么维权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公司破产后债权人的权利可以怎么维权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进行破产申请时,可以进行破产申报,有财产就会清偿。
一、债权人维权需要了解破产程序参与者的角色与地位
1、
破产程序的主导者。主导破产程序的进程,督导管理人工作,裁决破产程序的重大事项,裁决破产程序各方当事人的争议。
2、管理人
破产程序的关键角色二受指定从事具体清算或重整工作,居中立地位,维护债权人权益是管理人的应有职责,但管理人不是债权人的利益代表。依赖管理人可能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
破产财产的实际权益人和破产程序的监督者。债权人对破产财产享有请求权,对破产程序有监督权和知情权。
4、债务人
受破产程序救济者。债务人是破产财产权利的持有者,是债权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在清算程序中,主体地位较弱;在重整、和解程序中,主体地位较强。
二、破产程序中需要防范的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一)案件营理人指定缺乏中立性。
利害关系人运用各种手段控制管理人的人选。
后果:破产企业的资产清查流于形式,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逃废债务,洗钱的手段。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二)破产重整案件,仅专注重组,而忽略资产清查。
破产重整,模拟破产清偿率的测算是建立在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之上,没有对企业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模拟清偿率的测算财产基础可能会有遗漏。
后果:让不法之徒取得不当得利,重整程序成为洗钱工具;重组成本降低的同时,也降低了清偿率;不合理地削减破产企业债务,债权人利益受损。
(三)大型资产处置和企业重组,利用各种手段,让特定关系人低价取得。
常见手法:缩短招标期间,竞标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公平。
(四)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设置明暗障碍。
1、债权人行使权利或明或暗地受到人为阻挠
在重大案件中,部分和管理人把债权人当作维稳对象,有意设置障碍阻挠债权人及其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被动开展工作,难以主动介入破产程序工作。
2、法定监督权无法落实
许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的核查权形同虚设,经常导致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核工作缺乏监督;清产核资无法监督;重整案件模拟清偿率
无从核查;破产企业账外资产,隐匿资产无从掌握;重大诉讼无法监督;资产处置和重组无从监督。
3、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流于形式,难有实质作为。
(五)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流于形式
1、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存在客观困难。
资产藏匿在账外,债务人已作精心策划,难以发现;
审判力量有限,难以全面督导管理入清查;
管理人力量有限,难以进行全面清查及清收;
清查与清收的时间及金钱成本过高,管理人难以负担;
债权人缺乏法定权利及途径进行清查、清收。
2、账外资产清查与诉讼清收存在道德风险。
企业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了解对外债权的高管可能,拒绝向管理人透露该债权的信息;
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管理人可能因成本等的问题而消极地对债务人账外资产清查、清收。
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重要角色作用的方法
(一)大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筹备期)有所作为。
破产案件受理筹备期是各方利害关系人博弈的重要关头。大债权人要对破产程序的走向施加影响,例如,管理人的指定;重整程序采用接管模式还是监督模式。
(二)立足债权人会议成债权人委员会为维权基本点。
破产法强调的是债权人组织的监督权,而不是债权人个体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没有发挥出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权利受损的重要原因。在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中,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债权人维权要点;在债权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中,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是维权要点。
(三)组织专业团队,建立机制,开展对管理人的监督。
专业团队的报酬,可以从破产财产开支,并设立激励机制。监督的主要内容:债权核查,进行抽查;审查清算资料,进行尽职调查;积极关注账外资产清查和重大佩公工作;监督资产处置与企业重组。
(四)积极配合和支持管理人工作。
在重整案件中,积极引入重整方;在资产处置中,积极引入买受人;债权人聘请的专业人员配合管理人工作,弥补部分案件管理人专业水平或力量的不足。
(五)积极与、政府开展沟通和交流,寻求各方支持。
1、破产实务工作经常是各方利益平衡、妥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削减大债权人的利益经常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手段。
2、大债权人不但需要积极跟进破产程序,而且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积极争取、政府、管理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依法申请更换。
申请更换管理人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保证,申请更换管理人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是否申请更换管理人由最终决定。
(七)对重整期间内难以彻底清查债务人账外资产的企业,坚决主张进行出售式重整。
出售式重整将债务务人有价值的营业事业出售给其他企业,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延续,而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连同外壳进行破产清算。出售式重整将重组和清算相对分离,清偿率精确可靠;其清算部分无时间限制,有利于彻底清查企业账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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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申请破产怎么维权
关于公司拖欠薪资并申请破产时如何获得保护的详尽论述对于此类情况,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相关企业支付相应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障金;或是依法申请启动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环节中,员工的薪酬与社会保障金被视为首当其冲的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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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房地产公司破产后债权人的权利可以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房地产公司破产后债权人的权利可以怎么维权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进行破产申请时,可以进行破产申报,有财产就会清偿。
一、债权人维权需要了解破产程序参与者的角色与地位
1、
破产程序的主导者。主导破产程序的进程,督导管理人工作,裁决破产程序的重大事项,裁决破产程序各方当事人的争议。
2、管理人
破产程序的关键角色二受指定从事具体清算或重整工作,居中立地位,维护债权人权益是管理人的应有职责,但管理人不是债权人的利益代表。依赖管理人可能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
破产财产的实际权益人和破产程序的监督者。债权人对破产财产享有请求权,对破产程序有监督权和知情权。
4、债务人
受破产程序救济者。债务人是破产财产权利的持有者,是债权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在清算程序中,主体地位较弱;在重整、和解程序中,主体地位较强。
二、破产程序中需要防范的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一)案件营理人指定缺乏中立性。
利害关系人运用各种手段控制管理人的人选。
后果:破产企业的资产清查流于形式,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逃废债务,洗钱的手段。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二)破产重整案件,仅专注重组,而忽略资产清查。
破产重整,模拟破产清偿率的测算是建立在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之上,没有对企业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模拟清偿率的测算财产基础可能会有遗漏。
后果:让不法之徒取得不当得利,重整程序成为洗钱工具;重组成本降低的同时,也降低了清偿率;不合理地削减破产企业债务,债权人利益受损。
(三)大型资产处置和企业重组,利用各种手段,让特定关系人低价取得。
常见手法:缩短招标期间,竞标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公平。
(四)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设置明暗障碍。
1、债权人行使权利或明或暗地受到人为阻挠
在重大案件中,部分和管理人把债权人当作维稳对象,有意设置障碍阻挠债权人及其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被动开展工作,难以主动介入破产程序工作。
2、法定监督权无法落实
许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的核查权形同虚设,经常导致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核工作缺乏监督;清产核资无法监督;重整案件模拟清偿率
无从核查;破产企业账外资产,隐匿资产无从掌握;重大诉讼无法监督;资产处置和重组无从监督。
3、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流于形式,难有实质作为。
(五)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流于形式
1、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存在客观困难。
资产藏匿在账外,债务人已作精心策划,难以发现;
审判力量有限,难以全面督导管理入清查;
管理人力量有限,难以进行全面清查及清收;
清查与清收的时间及金钱成本过高,管理人难以负担;
债权人缺乏法定权利及途径进行清查、清收。
2、账外资产清查与诉讼清收存在道德风险。
企业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了解对外债权的高管可能,拒绝向管理人透露该债权的信息;
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管理人可能因成本等的问题而消极地对债务人账外资产清查、清收。
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重要角色作用的方法
(一)大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筹备期)有所作为。
破产案件受理筹备期是各方利害关系人博弈的重要关头。大债权人要对破产程序的走向施加影响,例如,管理人的指定;重整程序采用接管模式还是监督模式。
(二)立足债权人会议成债权人委员会为维权基本点。
破产法强调的是债权人组织的监督权,而不是债权人个体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没有发挥出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权利受损的重要原因。在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中,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债权人维权要点;在债权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中,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是维权要点。
(三)组织专业团队,建立机制,开展对管理人的监督。
专业团队的报酬,可以从破产财产开支,并设立激励机制。监督的主要内容:债权核查,进行抽查;审查清算资料,进行尽职调查;积极关注账外资产清查和重大佩公工作;监督资产处置与企业重组。
(四)积极配合和支持管理人工作。
在重整案件中,积极引入重整方;在资产处置中,积极引入买受人;债权人聘请的专业人员配合管理人工作,弥补部分案件管理人专业水平或力量的不足。
(五)积极与、政府开展沟通和交流,寻求各方支持。
1、破产实务工作经常是各方利益平衡、妥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削减大债权人的利益经常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手段。
2、大债权人不但需要积极跟进破产程序,而且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积极争取、政府、管理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依法申请更换。
申请更换管理人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保证,申请更换管理人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是否申请更换管理人由最终决定。
(七)对重整期间内难以彻底清查债务人账外资产的企业,坚决主张进行出售式重整。
出售式重整将债务务人有价值的营业事业出售给其他企业,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延续,而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连同外壳进行破产清算。出售式重整将重组和清算相对分离,清偿率精确可靠;其清算部分无时间限制,有利于彻底清查企业账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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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破产后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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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进行破产申请时,可以进行破产申报,有财产就会清偿。
一、债权人维权需要了解破产程序参与者的角色与地位
1、
破产程序的主导者。主导破产程序的进程,督导管理人工作,裁决破产程序的重大事项,裁决破产程序各方当事人的争议。
2、管理人
破产程序的关键角色二受指定从事具体清算或重整工作,居中立地位,维护债权人权益是管理人的应有职责,但管理人不是债权人的利益代表。依赖管理人可能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
破产财产的实际权益人和破产程序的监督者。债权人对破产财产享有请求权,对破产程序有监督权和知情权。
4、债务人
受破产程序救济者。债务人是破产财产权利的持有者,是债权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在清算程序中,主体地位较弱;在重整、和解程序中,主体地位较强。
二、破产程序中需要防范的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一)案件营理人指定缺乏中立性。
利害关系人运用各种手段控制管理人的人选。
后果:破产企业的资产清查流于形式,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逃废债务,洗钱的手段。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二)破产重整案件,仅专注重组,而忽略资产清查。
破产重整,模拟破产清偿率的测算是建立在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之上,没有对企业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模拟清偿率的测算财产基础可能会有遗漏。
后果:让不法之徒取得不当得利,重整程序成为洗钱工具;重组成本降低的同时,也降低了清偿率;不合理地削减破产企业债务,债权人利益受损。
(三)大型资产处置和企业重组,利用各种手段,让特定关系人低价取得。
常见手法:缩短招标期间,竞标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公平。
(四)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设置明暗障碍。
1、债权人行使权利或明或暗地受到人为阻挠
在重大案件中,部分和管理人把债权人当作维稳对象,有意设置障碍阻挠债权人及其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被动开展工作,难以主动介入破产程序工作。
2、法定监督权无法落实
许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的核查权形同虚设,经常导致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核工作缺乏监督;清产核资无法监督;重整案件模拟清偿率
无从核查;破产企业账外资产,隐匿资产无从掌握;重大诉讼无法监督;资产处置和重组无从监督。
3、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流于形式,难有实质作为。
(五)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流于形式
1、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存在客观困难。
资产藏匿在账外,债务人已作精心策划,难以发现;
审判力量有限,难以全面督导管理入清查;
管理人力量有限,难以进行全面清查及清收;
清查与清收的时间及金钱成本过高,管理人难以负担;
债权人缺乏法定权利及途径进行清查、清收。
2、账外资产清查与诉讼清收存在道德风险。
企业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了解对外债权的高管可能,拒绝向管理人透露该债权的信息;
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管理人可能因成本等的问题而消极地对债务人账外资产清查、清收。
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重要角色作用的方法
(一)大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筹备期)有所作为。
破产案件受理筹备期是各方利害关系人博弈的重要关头。大债权人要对破产程序的走向施加影响,例如,管理人的指定;重整程序采用接管模式还是监督模式。
(二)立足债权人会议成债权人委员会为维权基本点。
破产法强调的是债权人组织的监督权,而不是债权人个体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没有发挥出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权利受损的重要原因。在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中,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债权人维权要点;在债权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中,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是维权要点。
(三)组织专业团队,建立机制,开展对管理人的监督。
专业团队的报酬,可以从破产财产开支,并设立激励机制。监督的主要内容:债权核查,进行抽查;审查清算资料,进行尽职调查;积极关注账外资产清查和重大佩公工作;监督资产处置与企业重组。
(四)积极配合和支持管理人工作。
在重整案件中,积极引入重整方;在资产处置中,积极引入买受人;债权人聘请的专业人员配合管理人工作,弥补部分案件管理人专业水平或力量的不足。
(五)积极与、政府开展沟通和交流,寻求各方支持。
1、破产实务工作经常是各方利益平衡、妥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削减大债权人的利益经常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手段。
2、大债权人不但需要积极跟进破产程序,而且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积极争取、政府、管理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依法申请更换。
申请更换管理人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保证,申请更换管理人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是否申请更换管理人由最终决定。
(七)对重整期间内难以彻底清查债务人账外资产的企业,坚决主张进行出售式重整。
出售式重整将债务务人有价值的营业事业出售给其他企业,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延续,而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连同外壳进行破产清算。出售式重整将重组和清算相对分离,清偿率精确可靠;其清算部分无时间限制,有利于彻底清查企业账外资产。
房地产公司破产后债权人的权利可以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房地产公司破产后债权人的权利可以怎么维权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进行破产申请时,可以进行破产申报,有财产就会清偿。
一、债权人维权需要了解破产程序参与者的角色与地位
1、
破产程序的主导者。主导破产程序的进程,督导管理人工作,裁决破产程序的重大事项,裁决破产程序各方当事人的争议。
2、管理人
破产程序的关键角色二受指定从事具体清算或重整工作,居中立地位,维护债权人权益是管理人的应有职责,但管理人不是债权人的利益代表。依赖管理人可能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
破产财产的实际权益人和破产程序的监督者。债权人对破产财产享有请求权,对破产程序有监督权和知情权。
4、债务人
受破产程序救济者。债务人是破产财产权利的持有者,是债权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在清算程序中,主体地位较弱;在重整、和解程序中,主体地位较强。
二、破产程序中需要防范的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一)案件营理人指定缺乏中立性。
利害关系人运用各种手段控制管理人的人选。
后果:破产企业的资产清查流于形式,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逃废债务,洗钱的手段。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二)破产重整案件,仅专注重组,而忽略资产清查。
破产重整,模拟破产清偿率的测算是建立在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之上,没有对企业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模拟清偿率的测算财产基础可能会有遗漏。
后果:让不法之徒取得不当得利,重整程序成为洗钱工具;重组成本降低的同时,也降低了清偿率;不合理地削减破产企业债务,债权人利益受损。
(三)大型资产处置和企业重组,利用各种手段,让特定关系人低价取得。
常见手法:缩短招标期间,竞标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公平。
(四)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设置明暗障碍。
1、债权人行使权利或明或暗地受到人为阻挠
在重大案件中,部分和管理人把债权人当作维稳对象,有意设置障碍阻挠债权人及其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被动开展工作,难以主动介入破产程序工作。
2、法定监督权无法落实
许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的核查权形同虚设,经常导致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核工作缺乏监督;清产核资无法监督;重整案件模拟清偿率
无从核查;破产企业账外资产,隐匿资产无从掌握;重大诉讼无法监督;资产处置和重组无从监督。
3、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流于形式,难有实质作为。
(五)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流于形式
1、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存在客观困难。
资产藏匿在账外,债务人已作精心策划,难以发现;
审判力量有限,难以全面督导管理入清查;
管理人力量有限,难以进行全面清查及清收;
清查与清收的时间及金钱成本过高,管理人难以负担;
债权人缺乏法定权利及途径进行清查、清收。
2、账外资产清查与诉讼清收存在道德风险。
企业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了解对外债权的高管可能,拒绝向管理人透露该债权的信息;
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管理人可能因成本等的问题而消极地对债务人账外资产清查、清收。
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重要角色作用的方法
(一)大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筹备期)有所作为。
破产案件受理筹备期是各方利害关系人博弈的重要关头。大债权人要对破产程序的走向施加影响,例如,管理人的指定;重整程序采用接管模式还是监督模式。
(二)立足债权人会议成债权人委员会为维权基本点。
破产法强调的是债权人组织的监督权,而不是债权人个体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没有发挥出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权利受损的重要原因。在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中,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债权人维权要点;在债权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中,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是维权要点。
(三)组织专业团队,建立机制,开展对管理人的监督。
专业团队的报酬,可以从破产财产开支,并设立激励机制。监督的主要内容:债权核查,进行抽查;审查清算资料,进行尽职调查;积极关注账外资产清查和重大佩公工作;监督资产处置与企业重组。
(四)积极配合和支持管理人工作。
在重整案件中,积极引入重整方;在资产处置中,积极引入买受人;债权人聘请的专业人员配合管理人工作,弥补部分案件管理人专业水平或力量的不足。
(五)积极与、政府开展沟通和交流,寻求各方支持。
1、破产实务工作经常是各方利益平衡、妥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削减大债权人的利益经常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手段。
2、大债权人不但需要积极跟进破产程序,而且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积极争取、政府、管理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依法申请更换。
申请更换管理人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保证,申请更换管理人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是否申请更换管理人由最终决定。
(七)对重整期间内难以彻底清查债务人账外资产的企业,坚决主张进行出售式重整。
出售式重整将债务务人有价值的营业事业出售给其他企业,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延续,而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连同外壳进行破产清算。出售式重整将重组和清算相对分离,清偿率精确可靠;其清算部分无时间限制,有利于彻底清查企业账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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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破产债权人如何维权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法人破产债权人如何维权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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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房地产公司破产后债权人的权利可以该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房地产公司破产后债权人的权利可以怎么维权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进行破产申请时,可以进行破产申报,有财产就会清偿。
一、债权人维权需要了解破产程序参与者的角色与地位
1、
破产程序的主导者。主导破产程序的进程,督导管理人工作,裁决破产程序的重大事项,裁决破产程序各方当事人的争议。
2、管理人
破产程序的关键角色二受指定从事具体清算或重整工作,居中立地位,维护债权人权益是管理人的应有职责,但管理人不是债权人的利益代表。依赖管理人可能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
破产财产的实际权益人和破产程序的监督者。债权人对破产财产享有请求权,对破产程序有监督权和知情权。
4、债务人
受破产程序救济者。债务人是破产财产权利的持有者,是债权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在清算程序中,主体地位较弱;在重整、和解程序中,主体地位较强。
二、破产程序中需要防范的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一)案件营理人指定缺乏中立性。
利害关系人运用各种手段控制管理人的人选。
后果:破产企业的资产清查流于形式,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逃废债务,洗钱的手段。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二)破产重整案件,仅专注重组,而忽略资产清查。
破产重整,模拟破产清偿率的测算是建立在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之上,没有对企业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模拟清偿率的测算财产基础可能会有遗漏。
后果:让不法之徒取得不当得利,重整程序成为洗钱工具;重组成本降低的同时,也降低了清偿率;不合理地削减破产企业债务,债权人利益受损。
(三)大型资产处置和企业重组,利用各种手段,让特定关系人低价取得。
常见手法:缩短招标期间,竞标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公平。
(四)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设置明暗障碍。
1、债权人行使权利或明或暗地受到人为阻挠
在重大案件中,部分和管理人把债权人当作维稳对象,有意设置障碍阻挠债权人及其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被动开展工作,难以主动介入破产程序工作。
2、法定监督权无法落实
许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的核查权形同虚设,经常导致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核工作缺乏监督;清产核资无法监督;重整案件模拟清偿率
无从核查;破产企业账外资产,隐匿资产无从掌握;重大诉讼无法监督;资产处置和重组无从监督。
3、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流于形式,难有实质作为。
(五)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流于形式
1、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存在客观困难。
资产藏匿在账外,债务人已作精心策划,难以发现;
审判力量有限,难以全面督导管理入清查;
管理人力量有限,难以进行全面清查及清收;
清查与清收的时间及金钱成本过高,管理人难以负担;
债权人缺乏法定权利及途径进行清查、清收。
2、账外资产清查与诉讼清收存在道德风险。
企业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了解对外债权的高管可能,拒绝向管理人透露该债权的信息;
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管理人可能因成本等的问题而消极地对债务人账外资产清查、清收。
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重要角色作用的方法
(一)大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筹备期)有所作为。
破产案件受理筹备期是各方利害关系人博弈的重要关头。大债权人要对破产程序的走向施加影响,例如,管理人的指定;重整程序采用接管模式还是监督模式。
(二)立足债权人会议成债权人委员会为维权基本点。
破产法强调的是债权人组织的监督权,而不是债权人个体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没有发挥出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权利受损的重要原因。在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中,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债权人维权要点;在债权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中,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是维权要点。
(三)组织专业团队,建立机制,开展对管理人的监督。
专业团队的报酬,可以从破产财产开支,并设立激励机制。监督的主要内容:债权核查,进行抽查;审查清算资料,进行尽职调查;积极关注账外资产清查和重大佩公工作;监督资产处置与企业重组。
(四)积极配合和支持管理人工作。
在重整案件中,积极引入重整方;在资产处置中,积极引入买受人;债权人聘请的专业人员配合管理人工作,弥补部分案件管理人专业水平或力量的不足。
(五)积极与、政府开展沟通和交流,寻求各方支持。
1、破产实务工作经常是各方利益平衡、妥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削减大债权人的利益经常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手段。
2、大债权人不但需要积极跟进破产程序,而且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积极争取、政府、管理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依法申请更换。
申请更换管理人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保证,申请更换管理人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是否申请更换管理人由最终决定。
(七)对重整期间内难以彻底清查债务人账外资产的企业,坚决主张进行出售式重整。
出售式重整将债务务人有价值的营业事业出售给其他企业,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延续,而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连同外壳进行破产清算。出售式重整将重组和清算相对分离,清偿率精确可靠;其清算部分无时间限制,有利于彻底清查企业账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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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房地产公司破产后债权人的权利可以怎么维权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进行破产申请时,可以进行破产申报,有财产就会清偿。
一、债权人维权需要了解破产程序参与者的角色与地位
1、
破产程序的主导者。主导破产程序的进程,督导管理人工作,裁决破产程序的重大事项,裁决破产程序各方当事人的争议。
2、管理人
破产程序的关键角色二受指定从事具体清算或重整工作,居中立地位,维护债权人权益是管理人的应有职责,但管理人不是债权人的利益代表。依赖管理人可能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
破产财产的实际权益人和破产程序的监督者。债权人对破产财产享有请求权,对破产程序有监督权和知情权。
4、债务人
受破产程序救济者。债务人是破产财产权利的持有者,是债权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在清算程序中,主体地位较弱;在重整、和解程序中,主体地位较强。
二、破产程序中需要防范的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一)案件营理人指定缺乏中立性。
利害关系人运用各种手段控制管理人的人选。
后果:破产企业的资产清查流于形式,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逃废债务,洗钱的手段。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二)破产重整案件,仅专注重组,而忽略资产清查。
破产重整,模拟破产清偿率的测算是建立在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之上,没有对企业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模拟清偿率的测算财产基础可能会有遗漏。
后果:让不法之徒取得不当得利,重整程序成为洗钱工具;重组成本降低的同时,也降低了清偿率;不合理地削减破产企业债务,债权人利益受损。
(三)大型资产处置和企业重组,利用各种手段,让特定关系人低价取得。
常见手法:缩短招标期间,竞标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公平。
(四)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设置明暗障碍。
1、债权人行使权利或明或暗地受到人为阻挠
在重大案件中,部分和管理人把债权人当作维稳对象,有意设置障碍阻挠债权人及其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被动开展工作,难以主动介入破产程序工作。
2、法定监督权无法落实
许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的核查权形同虚设,经常导致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核工作缺乏监督;清产核资无法监督;重整案件模拟清偿率
无从核查;破产企业账外资产,隐匿资产无从掌握;重大诉讼无法监督;资产处置和重组无从监督。
3、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流于形式,难有实质作为。
(五)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流于形式
1、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存在客观困难。
资产藏匿在账外,债务人已作精心策划,难以发现;
审判力量有限,难以全面督导管理入清查;
管理人力量有限,难以进行全面清查及清收;
清查与清收的时间及金钱成本过高,管理人难以负担;
债权人缺乏法定权利及途径进行清查、清收。
2、账外资产清查与诉讼清收存在道德风险。
企业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了解对外债权的高管可能,拒绝向管理人透露该债权的信息;
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管理人可能因成本等的问题而消极地对债务人账外资产清查、清收。
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重要角色作用的方法
(一)大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筹备期)有所作为。
破产案件受理筹备期是各方利害关系人博弈的重要关头。大债权人要对破产程序的走向施加影响,例如,管理人的指定;重整程序采用接管模式还是监督模式。
(二)立足债权人会议成债权人委员会为维权基本点。
破产法强调的是债权人组织的监督权,而不是债权人个体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没有发挥出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权利受损的重要原因。在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中,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债权人维权要点;在债权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中,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是维权要点。
(三)组织专业团队,建立机制,开展对管理人的监督。
专业团队的报酬,可以从破产财产开支,并设立激励机制。监督的主要内容:债权核查,进行抽查;审查清算资料,进行尽职调查;积极关注账外资产清查和重大佩公工作;监督资产处置与企业重组。
(四)积极配合和支持管理人工作。
在重整案件中,积极引入重整方;在资产处置中,积极引入买受人;债权人聘请的专业人员配合管理人工作,弥补部分案件管理人专业水平或力量的不足。
(五)积极与、政府开展沟通和交流,寻求各方支持。
1、破产实务工作经常是各方利益平衡、妥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削减大债权人的利益经常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手段。
2、大债权人不但需要积极跟进破产程序,而且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积极争取、政府、管理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依法申请更换。
申请更换管理人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保证,申请更换管理人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是否申请更换管理人由最终决定。
(七)对重整期间内难以彻底清查债务人账外资产的企业,坚决主张进行出售式重整。
出售式重整将债务务人有价值的营业事业出售给其他企业,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延续,而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连同外壳进行破产清算。出售式重整将重组和清算相对分离,清偿率精确可靠;其清算部分无时间限制,有利于彻底清查企业账外资产。
破产公司破产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应宣布清算组撤销。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如财产较少,人民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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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破产债权人如何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法人破产债权人如何维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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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怎样申请债务人破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如何举证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举证责任,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因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可能有所不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发生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所了解和应当证明的只是该债权的金额、形成原因、清偿期限和债务人是否清偿的事实。至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具体原因,债权人通常是不清楚的。 因此,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下,企业破产法不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也不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具体原因,而只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这一事实,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债权人只有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才能说明自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应当说明该债务形成的时间和原因、该债务的性质类型以及该债务的金额大小等。 2、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已经到期。所谓到期债务,指的是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立即偿还的债务。尚未到期或者不需要立即偿还的债务,不视为到期债务。如果债务没有约定或者规定偿还期限,则只有当债权人提出清偿请求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后,债务人在该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偿还的债务,才视为到期债务。 3、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显然,债权人对到期债务已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而债务人仍未能清偿的,可以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处于连续清偿状态,如一直是按月清偿债务本息,债务人停止清偿的,该停止清偿行为可以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明。 企业破产如何清偿债务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宣告其破产。 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明确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 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认可后,由人民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不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宣告破产的,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依法对破产企业进行财产清算和处理。 按照规定,企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欠下企业债权人的债务,按规定属于一般债权,不属优先清偿的范围,只能与同顺序其他债权按比例清偿。
破产债权债务表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债权表决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破产债权人分类: (1)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例如: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对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者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的债权人。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返还请求权人。包括原物返还、原物价值返还、原物孳息返还的请求权人。 (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人。 (5)对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请求权人。这里的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工资和劳务报酬请求权、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费用的请求权等。 破产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 破产债权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宣告后的原因对破产财团享有债权,则为财团债权人。 (二)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 (三)必须享有对人的请求权,即没有物的担保,而从债务人一般财产中受清偿的请求权。对物的请求权只是破产法上的别除权。 (四)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和不能诉求的债权(如自然债权),不是破产债权;可以诉求,但债务标的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其债权人都不是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破产债务人是享有破产债务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是: (1)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有权向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如是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则享有表决权; (3)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及企业整顿方案进行讨论,由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进行表决; (4)有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应占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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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破产债权人怎么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法人破产债权人怎么维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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