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的子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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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外嫁女及其子女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取决于其户籍是否保留在原籍村庄。若保留,子女也有资格享受补偿。户口迁出前若补偿方案已确立,则无法享受;迁出后确立则可主张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机构可依据民主议定程序合理分配土地补偿费用。
外嫁女的子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一、外嫁女的子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首先,关于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能够享受征地补偿待遇的问题。其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主要取决于他们的户籍是否仍保留在原籍村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他们依然属于原籍村庄的一员,子女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只要存在征地补偿,子女便应有资格享有相应份额。

其次,对于已经迁出户口的情况,能否享受到征地补偿待遇,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户口迁移发生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确立之前,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征地补偿;反之,若户口迁移发生在补偿方案确立之后,那么他们有权主张自己应得的征地补偿。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自行决定如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外嫁女的子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关于拆迁赔偿标准的调升,此乃由地市级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开宣布。

依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各个地方政府有责任依据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本地人民的平均收入增长速度等各种因素,每隔两年到三年对征收土地补偿的标准进行一次调整,逐步提升征地补偿的总体水平。

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首先,土地补偿费、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以及集体所在地区的青苗补偿费和附属物补偿费,这些都将会由被征收的土地拥有单位进行妥善管理和合理利用;

其次,青苗补偿费和附属物补偿费将直接归属于青苗和附属物的主人所有;

最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和使用也需遵循相应规定:

(1)如果被安置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所得到的安置补助费就应该直接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组织再负责管理和使用这笔款项;

(2)如果是由其他单位安置,那么所得到的安置补助费就应该交给相关安置单位;

(3)如若无需统一安置,则可将此笔款项发放给每位被安置人或者在被安置人同意后,用此款为他们购买必要的保险。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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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章。注意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无效、单位公章无效。贫困证明尽量不出现两个或以上公章。
3、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
4、贫困证明要求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用圆珠笔书写无效。个人收集资料只能申请成为贫困低保护,然后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是民政部门的严格审核,如果符合条件的,由这些部门出具贫困低保护证明书并盖上公章确认。有了贫困证明,凭证书可以享受政府发放的低保护补贴金以及一些政府优惠政策。所以说贫困证明不是个人写的,只能去申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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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嫁女征地补偿是否享有
广东外嫁女的征地补偿一般是不能享有的,不过这得看在家里的户口有没有迁出去,如果户口已经迁到了婆家,那么在本家发放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候就不在把女方考虑在补偿的范围当中了。但同样的道理,在婆家如果有征地的话,对于婆家的征地补偿费女方是有分配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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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外嫁女但是户口没迁,能享受征地款安置款还有其他都能享受吗
[律师回复]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能够享受到该待遇:  
1、当事人的娃儿户口未迁出,并且隶属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乡下户口)的,是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之一,能够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待遇(包括征地赔偿);  
2、当事人的娃儿能够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询问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必要时,能够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确定办法》的限定:  
第四条普通人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受完全义务的乡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事实上获到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人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乡村集体组织人员。  
第五条特殊人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受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人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人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人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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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外嫁女户口在农村,也在村分了土地的,现征地了,能同等享受当地改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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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外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去是可以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土地征收或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面,跟男子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而且,土地征收补偿费很多时候就是按照户口本上的成员数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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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律师回复] 对于外嫁女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外嫁女是否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有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婚嫁女,嫁入地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村组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嫁入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嫁入地未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吴某女应当享有某某区B村C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其在土地被征用时即提出要求分配补偿款已表明主张权利,没有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故现要求确认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被告返还征地补偿款的1/4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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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外嫁女子女征地补偿可以享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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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即便在房屋中居住或户口在房屋坐落的地址上,也不能获得安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我们可以从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通俗易懂地讲:我要拆你的房子,你这个房子值多少钱,我补偿你,而不是你这个房子里住了多少个人,我按照每个人多少钱补偿你。
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户口是没有实质关系。
农村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与户口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是归村集体所有,即全体村民所有,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常见分配方案一般如下三种:
(一)将土地补偿费在全体村民中平均分配
(二)村集体提留一部分,其余分配给被征地个人
(三)全部分配给被征地个人。
是否属于本村村民,决定了是否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而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户口是重要因素之一。
另外,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因此,是否属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业人口,也就直接决定了能否享受相应的安置政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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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口嫁人遇征收还能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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