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履行完侦查程序、案件得以终结后,需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裁决。值得注意的是,若犯罪嫌疑人有意愿且自愿坦白其罪行,此类情况应被详细地予以记录,并与案件其他材料一并移交。换言之,倘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得到了记录在案的待遇,即便检察院最终决定不予起诉,该犯罪嫌疑人仍有可能曾遭受过刑事拘留。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绝对不起诉并不等同于犯罪嫌疑人必定未曾经历过刑事拘留。至于是否曾遭受过刑事拘留,则需要视具体案件情况以及侦查机关的决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结果有什么不同
1、绝对不起诉,又可称之为“无罪不起诉”、“绝对无罪不诉讼”,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被依法从根本上排除在外或不再予以追溯和追究。
2、相對不起诉,乃是一种特殊情形的不起诉制度,即由检察机关在案件侦破终结并移交至其专门机关进行审查之后,经过对全案全面、细致的考量与分析,若认定犯罪嫌疑人事迹轻微且其劣行依法无需判处或真心愿意承担免除刑罚等法律后果,此时有权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仍有权作出起诉决定,而非一味地选择弃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完成相关侦查作业之后,必须按照法律程序送交同级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在此过程中,嫌疑人口头或书面表示自愿认罪的情节应当予以详细记录,并且与其他案件资料共同呈递给检察机关。即便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予起诉,嫌疑人也有可能已经遭受了刑事拘留的处罚,这主要是由于拘留与否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侦查机关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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