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传承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若相关人等事先拥有遗嘱时,需依照遗嘱内容处置遗产分配事宜;倘若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便依据此协议进行遗产继承。若前两者均未涵盖在您的情况下,您将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流程来分配财物。这其中包括了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权益;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并不具备继承资格;当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可继承遗产时,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人如何放弃继承权
自继承启动的那刻起,若有继承人欲选择放弃继承分配,他/她必须于遗产处置前所做出明确的书面声明来表示其意愿。
这种合法的放弃继承资格要求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必要要点:
首先,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作出放弃申请,而非委托他人代为决定(当然,继承人的法定监护人权者除外);
其次,该继承人必须拥有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作为前提条件的放弃继承申明还应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提出。
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继承的深远决定,就需要在继承正式开始之后,遗产分配仪式前,完成书面陈述的提交手续。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vi遗嘱接受者在知晓遗赠权益授予后的60天期限内未能发表放弃接收的申明,则将被视为自动同意接受此遗赠权益安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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