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如何合规地延长工作时间
鉴于用人主体因生产运营需求所必须,各方应通过充分协商,在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得以适当延长劳动作业时长;
然而,此类情形下的工作时间调整仅限于每日常规工作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的范围内。
如遇特殊情况必需进一步超时工作以满足生产需要,则需在严格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前提下,适度延长工作时间至每日3个小时以内;
同时,我们亦制定了严格规定,即月度最大工作时长不得超出36个小时的上限。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若您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境中出现,那么敬请注意,所在企业有权决定是否终止与您的劳务合同:
首先,如果在试用期内,您的表现未能达到招聘方设立的入职标准,其次,若是严重违犯了公司的制度规程;
再次,严重失职或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危害;
再者,若是您在履行当前合约的过程中,同时与他企展开劳动合作,从而对本企业的工作任务成就带来严重影响,或是经公司提出,仍然坚持不予整改;
此外,若是您"通过'欺诈、威胁或威逼等方式,或采用逐步引导、利用他人的脆弱心理等手段,让对方违背其真正的意志,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由此造成劳动合同无效";
最后,若您已被依法认定为触犯刑法的行为。
愿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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