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条件可以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征地拆迁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若已经签署了相关的补偿协议并支付完毕拆迁款项,则具备了被强制执行的资格。
在此过程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与第三款明确指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均应在公告所规定的期限之内,携带土地权属证书前往公告中所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而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已获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进行公告,以期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们的宝贵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当满足特定条件时,是有可能强制执行的。具体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指出: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暂时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补偿决定所设定的期限内也未进行搬迁行为的话,则由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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