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股股东有什么权利
控股股东能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的权利主要为: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及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不得越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与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二、控股股东有什么义务
首先,关于“控股股东”的界定:
这类股东是指其投资金额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的50%或者其所拥有的股份占据了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
即便他们的投资额或占有股份的比例尚未达到50%这个门槛,但只要凭借这些投资额或股权所赋予他们的投票权,已经切实地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力的股东。
其次,我们需要认识到,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管理者、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成员都不能滥用与其之间的紧密关联来侵害公司的权益。
再者,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组建清算小组并启动清算程序,由此导致公司的资产财物出现价值贬低、流失、毁坏甚至全然消失等情况,债权人可以提出要求,要求这些股东在其所带来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每当一家公司决定解散时,必须在依法完成全部清算工作之后,才能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一家公司在没有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就办理了注销登记,那么这将会导致公司无法继续清算其资产,而债权人则有权请求本应负责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掌控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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