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法律规定:
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3、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房屋租赁的纠纷有哪些
关于房屋租赁所产生的争议或者纠纷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即涉及到租金支付方面的合同纠纷;
其次,是由房屋因不当使用、维护等情况导致损坏而引发的赔偿事宜;
还有便是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对房屋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赔偿问题;
最后,可能存在的转租纠纷,以及由于租赁合同没有进行必要登记,使得承租人无法对抗第三方所引发的争端也同样需要引起注意。
另外,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的一些变更用途行为,以及房屋租赁期间是否具备出售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也会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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