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的定义及内容是什么
承揽合同即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由承揽方遵照定作人的具体需求去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当其完成后,随即把所有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而定作人则需要接收这份工作成果,并按事先约定好的标准向承揽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在这类合同中,承揽人和定作人都是合同的重要主体。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描述承揽合同所具备的独特性质:首先,承揽合同以一定的工作任务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目的;
其次,承揽合同中的标的货物(或者服务)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的特点;
最后,承揽合同的承揽方应当以自身的能力和资源独立承担,公平公正地完成全部的工作任务,不得借助他人之力,也不能依赖其他人的帮助,更不可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关于承揽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相关事宜包括:
1.对于定作物的品质要求方面,如未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来交付相关产品或完成既定工作任务,且经定作人允许予以利用的情况下,则该承揽方仍应在公平原则基础上以质量为衡量尺度进行价格结算。
2.关于定作物的数量问题,若实际交付的数量低于合同规定的要求,尽管如此,但如果定作人依然需要使用这些产品的,那么承揽方也应该根据合同条款务必补充足量的货物,至于补交货品将被视为逾期交付物处理。
3.对于定作物的包装要求方面,如果由于承揽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对其进行包装保护导致产品需要维修或者重新进行包装的,那么承揽方必须负起相应责任,全权负责返修、重新包装工作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支出。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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