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后,房产应如何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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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离婚房屋分割遵循先婚前财产原则:婚前一方独立构建或购置的房产,除非婚后共同偿债,否则归属原所有人,但需给予合理补偿;婚后家庭建设供子女居住的视为赠予,一般按平等原则分割;双方家庭集资建房为共同财产;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共住非共有,除非明确表示。婚姻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包含共有财产,可通过份额确定和货币补偿进行分割。
农村离婚后,房产应如何分配

一、农村离婚后,房产应如何分配

农村离婚后的房屋分割事宜涉及到诸多方面,其详细步骤可归纳如下:

首先,对于婚前一方独立构建的房屋,若是在婚后由夫妇二人共同居住且双方未曾就此做出过任何异议设定,这类房屋源自于婚前构建者,故归属权应归属于婚前构建者;

其次,若婚前一方购置的房屋教职工并由此产生的负债是在夫妻婚后通过共同财产偿付完成的,这种情况下的房屋虽源自于婚前购买者,但已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仍归原来的购买者所有。

然而鉴于此类房屋的购置所付出的资金来自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以示公平,如果是在婚后只有部分偿付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的,那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则应该将该房产价值的一半赠予给对方;

第三,倘若两方在婚姻登记后,某一方家庭为了便于儿女婚后居住而自主建设的房屋,即便在婚后将其提供给夫妻二人共同居住,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也应当视为父母对于孩子们整个家庭的赠予,如无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应当按照平等原则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第四,婚前由双方家庭集资合力修建的房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这种类型的房屋归属为夫妇二人共同拥有。

也就是说,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只要是由双方家庭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最终都要视作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

最后,像那些婚前源于家庭集体或者是从原属于单亲父母的房产在没有明确表示作为夫妇二人的私人财产的前提下,虽然在婚后成为夫妇二人与其他家族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但这种情况仍然不能定性为夫妇二人的公共财产,不能作为夫妇二人分割的对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家庭集资或者是用夫妻共有的财产购入并提供整个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不管何时建设,都应当被认为其中包含了他们的份额。

对此类房屋所含的夫妻共有财产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处理方式就是确定每个家庭成员应当获得的财产份额,并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匹配的货币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农村离婚后房子怎么去分

关于农村地区离婚后房屋分割问题,其详细细则如下:

首先,若房屋系婚前一方独立建立,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另行订立合同约定,否则此类房屋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仅可判予所有权人所有;

其次,若是婚前一方首先建立,但建房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是用结婚后的夫妻共同财富所偿付的,在此情况下,虽然房屋仍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但由于建房所产生的债务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偿还的,所以,这就使得拥有房产的一方需要支付另一方一定比例的房屋价值补偿,即得到房产的一方需要向对方支付房价的一半;

再者,当男女双方于婚姻登记后,某一方家长为了给孩子提供结婚住房而单独投资建造的房屋,当夫妻双方在婚后能够共同享受此房屋带来的便利之时,此类房屋应被认定为由父母赠予的财产,在财产分割时,除非有特别情况发生,否则需要平均分配;

第四,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筹建房产,目的在于为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且婚后的确如此居住时,此类房产应归属于夫妻双方家庭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将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

最后,如结婚后,家庭单独投资建造或购置用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在此类情况下,因结婚后的家庭共同财产中应当包含夫妻两人的均等份额,对于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相应的分割。

通常的处理方式是确定每个家庭成员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而离家的一方可获取与其相对应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乡村地区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房产分割问题应当首要遵循婚前财产原则。即,在婚前由一方独立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除非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了其债务,否则该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原所有人,而另一方需要得到相应的合理补偿。其次,如果是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努力建设并供子女居住使用的房产,则可以将其视作赠与行为,通常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处理。再次,如果是由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住房,那么这类房产便是共同财产。最后,对于婚前由个人拥有的房产,若在婚后与配偶共同居住,但未明确表示为共有财产,则该房产仍应视为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包括共同财产部分,可以通过份额比例的方式来确定各自的权益,或者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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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不予支持。

二,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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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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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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