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假如某对夫妇中的一方在婚前就已经签署不动产买卖合同,使用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然而到了婚后,却用夫妻两人的全部财产偿还贷款,如此一来,当现今面临婚姻破裂问题时,该不动产的归属权将会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法律条例,作出判决,将该不动产判给不动产登记的一方所有,同时,未偿还完的贷款也会被视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责任。
而至于双方在婚后用以偿还贷款的总金额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也应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由登记成为该不动产新主人的那一方,对此前的伴侣进行相应的金钱补偿。
婚后用于共同还款的部分毫无疑问地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因此,作为产权方,他们必须对另一方提供适当的补偿,这其中不仅包括了其对应的增值部分,而且还包括了贷款利率的费用。
要验证这一点并不困难,只要查阅银行的账户核对清单就能清晰明确。
假设婚后,该房屋的产权证上增加了配偶的姓名,此时便可理解为一方对另一方的所有权赠与行为。
在此种情形下,倘若未曾有过明确的赠予比例协议,那么在面临离婚时分歧时,该房产就应当平均分摊给双方所有。
如今,由于限购、限贷等诸多因素,许多新人选择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申请贷款,但实际上,他们的共同出资部分也是不可忽略的。
就是说,只要你们有确实可靠的协议和资金往来记录作为支持,就可以排除“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情况。
同样的道理,无论在婚后的哪段时间,无论是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是如何变化,只要你们之间有明确的约定或者能够证明每个月借款并非源于夫妻二人的任何一份收入,而是来源于产权方父母的资助,那么也都可以排除“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前提条件中,若某一方在婚前独立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且登记证书上只著名该方的姓名。
在此情况之下,若这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资产偿还贷款,则此房屋的增值部份应被视为登记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然而,若此套房产是在双方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那么增值财产的分割方式将依据共同还款额度与整体房价之比来决定。
换句话说,若一方在结婚之前支付了首付款,但在婚后将配偶的名字加入到了房地产证书上,则此房产已成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此种情形下,房产的增值部分也应当被视作夫妻共有的财富,至于具体如何进行分配,需要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若协商无果,可以提交给地方司法机关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其中一方使用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办理了商业性贷款,并且婚后利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那么当婚姻关系发生转变时,该不动产将会归属于房产登记的那一方,而所产生的贷款会被视为是其个人的债务。然而,对于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如果在婚后将配偶的名字加入到房产证上,这可以被视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比例分配协议,那么该房产将会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来处理。此外,由于婚前的限购政策,使得一些人不得不选择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共同出资的情况,就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贷款的资金来源并非来自于夫妻双方的收入,而且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可以排除共同偿还贷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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