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员工同时受雇于两家企业未必构成违法行为。
若两方企业均无异议员工在其各自的日常业务中与他方企业缔结劳资关系,且此两者间并未构成商业竞争关系,那么,员工在这两所企业供职便不被视为违法;
反之,倘若其中任何一家企业介怀员工与他方企业同步搭建劳动关系,或是这两家企业存有商业竞争关联,那么,员工在这两所企业同时执业便是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
面对此类情形,现行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指出:
若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并致使其原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干扰,抑或面临原用人单位提出警告却仍拒不改正的情形时,后者有权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员工同时在两家公司上班这是否是违法的
一名雇员同时受聘于两家公司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违法。
但是,具体而言,假如这两家公司都明确表示允许并接受该雇员在未经宣布雇佣的前提下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务关系,而且两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市场竞争关系,那么这个雇员同时在两家公司服务便无可厚非。
然若事实并非如此,倘若期中一家公司坚决反对该雇员以同样方式在其他公司兼职,甚至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着直接的竞争关系,那么这位雇员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就可能被判定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这样的复杂情形,法律规定如下:
如果某位劳动者同时拥有多份劳动合约,这些协议中的利益冲突对其所在单位的正常运营活动产生明显干扰和消极影响,或是在收到相关用人单位明确指出后,依然拒绝修正其行为方式,那么这些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该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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