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并非强制性的需要向另一半作出赔偿。
根据相关法规,所谓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指在夫妻双方由于一方的不当行为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在离婚过程中,无辜的一方受到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首先,索赔人必须是无过错的一方。
赔偿请求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向有过错的一方提出来,而无法针对其他人提出;
其次,这一请求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因为当事人存在过错进而引发离婚的基础之上;
再次,起诉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一方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如果该案中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尽管在离婚诉讼中他并不愿意离婚,或者他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或者虽然在一审时提出了但在二审期间却没有再次提及,并且法院试图进行调解都未能成功的话,那么在离婚之后,他们仍然有权单独对此提起诉讼。
此外,法定过错行为还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等诸如此类的严重错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时,男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有什么
若男方在离婚过程中欲争取对子女的抚养权,他需具备一定的优势条件以备举证,这些条件可归纳如下:
首先,假如女方经济状况十分艰难、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可能给孩子带来生长环境上的不利影响、或者是缺乏强烈责任感等。
其次,男方需要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实施了永久性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此外,如果女方尚有其他子女而男方仅有这一名子女时,也是男方的一大优势。
最后,当子女年满8周岁时,其愿意选择与父亲共同生活,这也将成为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损失赔偿并非强制要求,适用于由于一方当事人的错误而导致整个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进行此类索赔需要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必须以该方的过失作为基础进而提出离婚申请,同时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并主张赔偿事宜。即便在离婚之后,无过错方仍然享有单方面提起索赔诉讼的权利。法定的过错行为包括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等恶劣行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