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离婚时必须有一方存在法定的应当给付损害赔偿的过错,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赔偿。
法律规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
一方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
另外,具体的损害赔偿金额是以当事人所在地区、当事人收入、具体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来决定的,比如:
遭受损害是长期还是短期、受到损害的轻重程度等。
一般来说,过错方过错程度越大,无过错方可请求的损害赔偿金额也越大。
具体赔偿金额一般由无过错方于起诉状中提出,再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法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什么条件
(一)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
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是: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四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已在第一章婚姻部分作了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需要指出的是,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不能对法定过错行为做扩大化解释。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过错都须做出赔偿。
(二)请求方无法定过错行为。
所谓“无法定过错行为”,不是指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而是特指请求方没有实施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
如果双方都有法定的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
这种损害,不仅限于精神损害,还包括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侧重于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所确定的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它不同于财产权,不能直接体现为某种物质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悦,夫妻的互相忠实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稳定,给予人精神上的力量,当过错方实施的行为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必然给无过错方精神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而由此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的是精神损失;
但是在过错人实施了家庭暴力时,必然会造成人身的伤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赔偿;
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也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赔偿,这些物质上的损失都应当由过错方个人赔偿。
夫妻离婚的时候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认定,一般是婚姻中的过错方需要给无过错方一定的怕日常,条件包括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请求方无法定过错行为,因法定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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