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公房30年后,产权归谁所有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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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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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房,由国家和特定单位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居民享有使用权。可分为可售与不可售两类,购买受限于本单位员工。购买公房需严苛审批,仅限租赁权,不能买卖或继承;私房则面向公众,限制较少,产权清晰,可进行交易和公证。
租住公房30年后,产权归谁所有

一、租住公房30年后,产权归谁所有

当已有公房居住满30年后,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旧属于国家。

公房亦称为公有住房,作为国有住宅的一种,其定位是由国家及国营企业和科研机关等单位投资建立并负责销售的住宅形式。

在此之前,此类住宅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均非私人所有,而属于国家所有。

对于广大市民而言,他们租住的公有住房,可能根据房改相关政策被划分为两大类别:

一类是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另一类则是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

无论这两种类型的房屋,它们均作为使用权房存在。

关于公房与私房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购买对象不同1.公房:

即公有住房,通常只有本单位员工才有资格进行购买。

2.私房(普通型住房):

则面向具备购房条件的全体公众开放。

(二)购房要求各异1.公房:

个人需符合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的相关要求,经市级以上房改部门严格审批后,方可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2.私房(普通住房):

只要您满足购房要求且拥有关联资金,即可顺利购得,因此限制相对较少。

(三)产权性质有别1.公房:

对于公产房来说,由于未设定产权人,因此其业主仅享有租赁权,不得进行转让,故无法进行买卖或继承,并且也无法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2.私房(普通住房):

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应均齐备无缺。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租住公房30后产权是归个人吗

当已有公房居住满30年后,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旧属于国家。

公房亦称为公有住房,作为国有住宅的一种,其定位是由国家及国营企业和科研机关等单位投资建立并负责销售的住宅形式。

在此之前,此类住宅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均非私人所有,而属于国家所有。

对于广大市民而言,他们租住的公有住房,可能根据房改相关政策被划分为两大类别:

一类是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另一类则是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

无论这两种类型的房屋,它们均作为使用权房存在。

关于公房与私房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购买对象不同1.公房:

即公有住房,通常只有本单位员工才有资格进行购买。

2.私房(普通型住房):

则面向具备购房条件的全体公众开放。

(二)购房要求各异1.公房:

个人需符合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的相关要求,经市级以上房改部门严格审批后,方可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2.私房(普通住房):

只要您满足购房要求且拥有关联资金,即可顺利购得,因此限制相对较少。

(三)产权性质有别1.公房:

对于公产房来说,由于未设定产权人,因此其业主仅享有租赁权,不得进行转让,故无法进行买卖或继承,并且也无法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2.私房(普通住房):

房地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应均齐备无缺。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公有房屋,乃由国家及特定机构投资兴建的住房项目,其所有权归属国家,而居住者仅拥有使用权。此类房屋可细分为可出售与不可出售两种类型,且购买权限仅限于本单位的在职员工。在购买公有房屋时,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且仅能获得租赁权益,无法进行买卖或者继承等行为;相较之下,私人住宅则面向广大公众开放,限制条件相对较少,产权关系明确,可以进行自由交易以及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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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商品房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1、商品房争议解决途径:与开发商交涉协商解决。协商的好处是避免开发商与购房者彻底翻脸,可以节省很多的人力物力。因此,如果有条件的话,购房者应当首先寻求通过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商品房争议。
2、商品房争议解决途径:请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作为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调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购房者在发生购房纠纷后,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土地局、质监局等相关的监督部门。
3、商品房争议解决途径:根据与开发商约定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购房者通过仲裁解决商品房争议时,必须与开发商签订了仲裁协议,否则不能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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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没有计入销售成本、公摊面积的车位或车库其所有权归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给小区内的业主使用。此时所得的上述停车费应根据约定归开发商或业主所有。
2、若开发商利用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并进行收费的,此时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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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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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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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装修的,侵害了所有权人对其房屋的所有权,损坏了房屋的完整性,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此项规定为处理上述纠纷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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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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