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赠与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所赠与之财产,通常属于夫妇两人所共有的,然而,若赠与合同明确表示仅限于赠与一方的,此类财产将归属于该特定人士的个人财产。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出以下财产乃是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先,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三,如果遗嘱或者是赠与合同中仅为某一方留下财产的具体记载与描述;
再来,则是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
最后,还包括了其他应当属于某一方的财产权益。
另一方面,对于所有夫妇,皆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签订书面的约定,约定婚姻过程中的财产归属问题,如所有人、部分所有人甚至共享所有权等。
这些基于自愿签订的婚姻财产约定,对于夫妇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此之外,夫妇任何一方均有权利以经过公证的方式保障其财产权益,提升财产的法律地位。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财产公证的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
首先,当事人应当通过提交给公证机构的公文或委托书,表达他们希望进行财产公证的愿望;
随后,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财产情况证明等相关资料;
紧接着,公证机构会接受并处理这些申请事项;
然后就是经过严格的审查过程,公证机构最终将会出具公证文书。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夫妻财产约定并不需要强制公证,但是如果经过公证的约定,其法律地位会比普通的协议更高。
大部分情况下,易于证明资金来源的财产就无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但对于证明难度较大的财产,建议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举例来说,比如不动产,例如房屋、汽车等这类产权明确的财产,就无须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反之,对于产权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财产,例如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了防止在离婚时出现无法准确说明的情况,这种类型的财产应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此外,必须提醒各位夫妇,你们只能共同前往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且填写公证书申请表。
非配偶的代理人或者是未得到授权的个人,不能代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内赠与的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通常情况下,婚后父母所赠与之财产,若无特别声明,视为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倘若在相关协议中明确阐述房产仅赠与夫妻中的某一方,那么父母的馈赠就将仅仅归属至其接受馈赠的配偶一方,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另一方无法提出对此部分财富予以分割的请求。
须知,以上论断均是基于当事人未作任何约定的前提下做出的观点;
若夫妻双方针对父母所赠与的房屋有着额外的协定,那么这应当遵循协定的意愿,而非依循法律本身的规定。
针对父母赠与房产的情况,既可能发生于新人婚前,亦有可能是婚后才实施的行为。
而且,这种赠与又可分为单向赠送至自己的子女以及同属子女夫妇两人分享两种形式,因此我们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形进行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地认为父母赠与的房产必定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赠予的财产,除非有特别的声明条款,否则理应被视为共同的财富;然而诸如婚前财产、人身伤害赔偿金、遗嘱中明确指定或赠与合同中仅赋予某一方的财产、专门用于日常生活的物品以及特定的财产权益等,都应当属于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地签署财产协议,这份协议将具备法律约束力。通过进行公证,可以进一步加强财产权益的保障力度。公证的具体流程包括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由公证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最终出具相应的公证书。对于那些难以证明其来源的财产,例如贵重物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非常有益的建议;而对于不动产这类通常不需要公证的财产类型,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出席公证仪式,不得委托非配偶的代理人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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