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认行政诉讼被告身份
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对于由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多方一起参与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皆构成共同被告;
此外,如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实施了特定行政行为,那么被授予权利的行政机关即为此案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如何确认行政合同无效期限
在当下我们所处的中国法律框架环境下,有关确认无效合同的程序设定并没有给出确切的时间期限。
为了全面地评估针对无效合同确认的时限问题,我们不妨从下面几个关键因素去加以审慎考量:
首先,权利主体需要证明其并非由于无可避免的外部原因而未能积极行使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力——这意味着该项权益确实存在而未能充分行使;
其次,当这种情形已经形成后,利害关系的相关方需要合理地认定这种权利的无法提出主张已经为他们带来了相当程度的信任上的背离;
最后,在确定最后的结论时,我们必须慎重考虑如果允许权利主体重新行使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力是否会违反诚信原则,进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达到不可接受的地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行政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被告适格原则:一方面,当公民或者法人提起直接诉讼时,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应当被确定为法定被告;另一方面,如果是联合行为导致的法律纠纷,那么所有涉及到联合行动的行政机构都应该作为共同被告;除此之外,若涉及到行政机关授权实施的具体行为,那么应当由授权该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被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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