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随意变更员工岗位,是否违反劳动法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雇主在未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劳动者职位的行为构成对《劳动法》的违犯。
这种涉及到工作岗位变更的事项,实际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范畴;
根据该部法律的具体规定,任何有关工作岗位的变更都必须经过劳动者以及雇主双方的共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才能实施。
因此,如果企业在未征得员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从原则上讲,此项举措是无效的;
唯一例外情况就是,雇主出于生产经营需求的需要,进行岗位安排的调整;
并且,这个调整措施具有合理法理性,不带有侮辱或惩罚性的特征,薪资福利待遇并没有任何缩水,同时和劳动合同中的岗位描述保持一定的关联性,只有满足这些前提条件,单方面的岗位调整才是合法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公司随意变动职工的岗位算违法劳动法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企业无权擅自对员工的职位进行任何方式的改变,此种行为无疑是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在法律层面,通过改变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来更改劳动协议,必须先得到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双方的共同协商与共识,才能够进行修改。
因此,如果企业选择性地、任意地通过单方面决策来变动员工的职务,这无疑是违反了《劳动法》的明确规定的。
在法律框架内,未经劳动者本人事先同意,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决定员工的岗位调动,这种做法原则上应被视为非法并无效。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实必须实施岗位变更,而且这样的变更也具备合理性,并不包含任何侮辱性或惩罚性的因素,同时保持公平的薪资待遇不变,并且新职务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有密切的关联性,那么这样的岗位变更则是合法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单方面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务,该行为涉及到了对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所有的岗位变动都必须经过劳资双方的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然而,如果企业在未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岗位调整,那么这种行为往往是无效的。但是,当企业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并且所做出的岗位调整具有合理性,不会导致员工薪资待遇的下降,同时也符合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时,这样的岗位调整可以被视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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