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如何量刑
非法提供血液制品属于严重违反刑法相关规范之规定而涉嫌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及供应血液制品罪。
具体而言,本罪是指投资者在没有获得合法批准和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且这种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质量门槛和安全指标,有可能直接威胁到使用者的身体健康,甚至对使用者身体健康带来极其重大的损害。
鉴于上述情况,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该罪名的量刑条款如下:
首先,当投资者实施的行为仅仅满足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但足以危及人身健康”这一条件时,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
其次,如果因为投资者的不法行为已经对投资对象的生命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那么其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仍需要缴纳罚金;
最后,若投资者所实施的行为最终导致极为严重的结果,那么他们将要面临的则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并且不仅要缴纳罚金,可能还要被扣除部分财产。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所谓自然人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以下简称本罪),它的犯罪构成可从以下四个要素来具体剖析:
首先,该罪行的实施者仅限于经过中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经营血液制品供应业务的机构或组织;
其次,该犯罪在主观意识上必须出于过失,即在业务操作中没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第三,本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国家严格执行的血液制品管理制度以及广大民众的公共卫生安全利益;
最后,作为客观要件,本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相关机构未能按照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检测标准或者违反了其他操作规范,由此导致可能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非法提供血液制品被认定为是一项重大的罪行。这一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采集和供应活动,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对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如果这种行为仅仅只是对公众健康产生了危害,那么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款处罚;然而,如果这种行为已经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那么其刑罚将会上升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会面临罚款的处罚;更为严重的情况下,这种行为甚至有可能导致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会被课以巨额罚款,甚至有可能被没收部分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