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保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在符合特定法定有效条件前提下,口头保证契约亦具备效力。
而该等有效条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保证契约各方之意思表示须属真实无瑕疵;
缔约方应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契约原则上不能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准则;
契约格式需遵从有关法律规定;
以及其它法定有效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项明文规定,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有所要求,或是当事人有此明确约定,否则就难以成为有效的合同约束力。
然而,尽管如此,也允许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即尽管双方并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只要缔约方中有一方切实地履行了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对方予以认可和接受,这样的合同仍然可以成立生效。
与此同时,我们再来审视一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例款内容,关于保证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其一是通过单独设立书面保证合同来进行;
其二则是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添加有关的保证条款进行约束。
具体来说,如果书面形式的保证责任得到合理约定,而且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没有对此提出任何疑问,这就意味着保证合同可以视为正式成立。
因此,如果只是通过口头协议对保证责任作出约定,而没有设置上述两种正式书面形式的保证文件,那么当债务纠纷牵扯到保证人的责任问题时,如若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事实证据证明保证人确实履行了还本付息等担保义务,这时候就可认为是保证合同尚未成立,保证人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满足真实意愿表达、各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以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特定法定条件下,口头保证契约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严谨的条件确保了契约的公平正义及合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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